索  引  号: YT0037/2024-03871 发文机关: 贵溪市国资中心 文      号: 贵府办发〔2022〕13号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4-12-23
索  引  号: YT0037/2024-03871
发文机关: 贵溪市国资中心
文      号: 贵府办发〔2022〕13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4-12-23

【有效文件】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贵溪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溪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杜绝铺张浪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配置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2017)15号)、《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走,结合我市实际,制走本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

资产配置是指市直各单位为保证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童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配备资产的行为。

市直备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实行国资报批制度,即市直各单位对需配置的资产须先报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由市国资中心结合该单位的现有资产情况认定后予以批复。

市直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配置与行政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状况相结合

(二)厉行节约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二、配置范围

市直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通用设备和家具,指满足单位一般性工作需要所配置的基本设备,包括: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家具用品等:3.专用设备,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文体设备等;

4.其他固定资产

(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市直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科学合理提出新增资产配置计划。

三、配置标准

市直各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按照《贵溪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附件1)及《贵溪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附件2)执行。市直各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配置标准,有关职能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直各单位专用设备等资产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四、配置条件

市直各单位资产配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1.因机构新设立或变更需配置的;

2.因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需配置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确需新增配置的。

市直各单位现有资产符合处置条件但没有及时处置,需要申请更新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后,再在标准内配置资产。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不得超出该配置数量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损毁且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除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五、配置程序

市直各单位每年的国有资产配置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并编制,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审批:

(一)市直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和实际需求,提出

拟购置资产的品名、数量,测算经费额度,填报《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附件3),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中心审批,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国资中心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单位资产状况对市直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核批准,审批通过后,在《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上加盖公章。

(三)市直各单位根据市国资中心批复的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单位年度资产配置部门预算,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财政局,作为市财政局审批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突破资产配置控制数的,市财政局不子安排资产配置预算。(四)市财政局在市国资中心审批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内,按单位财务状况,在各单位预算现有资金来源内审批单位资产配置预算。

未按要求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单位不得办理资产配置经费支出。

市直各单位利用上级部门拨付的资金购置资产的,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上级决定对我市开展的各类巡视、督察督导、考核考察等需要配置的资产,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开展临时性专项工作(中心工作)等需配置的资产,由主办单位向市国资中心提出申请,市国资中心结合市财政局提供的安排相关资金购置情况及行政事业单位资

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存量情况进行审批,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六)其他年中新增或调整配置资产的按相关程序办理市国资中心对各主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情况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1.及时跟踪主办单位,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收回资产2.建立台账、粘贴标识卡标识,实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台账、标卡、实物相符

3.对主体缺损,超过使用年限等资产及时提请报废处理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监督管理。市国资中心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2.加强资产的管理,市直各单位应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健全领用、保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责任,及时清理待处置资产,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3.加强系统管理。市直各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垦殖、园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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