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G01071/2024-02393 发文机关: 贵溪市政府办 文      号: 贵府办发〔2024〕6号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4-07-26
索  引  号: G01071/2024-02393
发文机关: 贵溪市政府办
文      号: 贵府办发〔2024〕6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4-07-26

【有效文件】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溪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励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垦殖、园艺)场,市政府各部门:

《贵溪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励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贵贵溪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奖励措施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县建设,鼓励发明创造,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措施。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凡在贵溪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生产加工类型企业(且当年应有研发投入)或科研院所。年度内未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知识产权处罚,合法经营的企业或科研院所,可依本奖励措施申请奖励。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申请奖励的知识产权包括:当年新授权的发明专利,且应具有较好市场应用前景。

(二)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属于国家及省、市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属于其他技术领域和行业且技术含量较高。

(三)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四)以套取资助经费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一律不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当年新授权的知识产权奖励。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并进行转化应用的每件奖励1.5万元。

(二)贵溪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奖励。依据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评选出若干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三)发明专利质押融资贴息奖励。使用发明专利进行质押融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备案且数额较大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进行贴息奖补。此项贴息奖励所有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

(五)地理标志奖励。对当年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六)发明专利质押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的发明专利,每年额外奖励5000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只额外奖励一次。

(七)国际专利申请奖励。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PCT途径递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并取得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给予每件1.5万元奖励。

(八)中国驰名商标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示范优势企业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国外注册商标奖励。当年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5000元。

第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奖励企业所须提供材料

(一)贵溪市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授予的知识产权证书(电子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奖励申请次年第一季度受理并兑现(列入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目录范围内的奖励事项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受奖励的企业或科研院所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尽快形成生产力。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或科研院所应发挥创新主体作用,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或科研院所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件,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同时,五年内不得享受本奖励措施规定的奖励。

第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主知识产权参照本奖励措施执行。

第十条  设立贵溪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奖励措施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奖励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贵府办发〔2022〕10号)文件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图解】《关于印发贵溪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励措施》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贵溪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励措施》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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