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G01071/2024-03161 发文机关: 贵溪市政府办 文      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4-08-21
索  引  号: G01071/2024-03161
发文机关: 贵溪市政府办
文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4-08-21

【文字解读】《贵溪市财政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做好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质量,规范和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成本,结合省审计及巡查提出问题及我市财政投资项目审工作实际,重新修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重新修定本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从事贵溪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管理。

三、主要内容、关键词

本办法共分为六个部分,⑴总则;⑵中介机构的选取;⑶中介机构评审工作要求;⑷中介机构监管与项目评审考核;⑸中介机构评审费用支付;⑹附则,共计28条办法。

⑴总则,共3条,包括办法的制定背景;社会中介机构解释;本办法适用范围

⑵中介机构的选取,共2条,包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中介机构部分项目采用随机抽取背靠背模式进行交叉评审

⑶中介机构评审工作要求,共12条,包括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材料领取时间规定;选择一级注册造价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不得拒绝或挑选项目评审;做好项目评审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项目评审时不得有重大漏项、错算,不得对外提供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规定项目评审时间要求;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评审报告内容;规定评审报告签字盖章;评审报告存档,送审资料归还建设单位

⑷中介机构监管与项目评审考核,共5条,包括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明确取消评审资格的情形;明确退出和被除名的中介机构业务停止及时限规定;质量考评、时间逾期考评、服务质量考评、建设单位满意度四个方面对中介机构进行考评

⑸ 中介机构评审费用支付,共3条,包括明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拨付评审费用,中介机构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根据评审项目台账和考核结果分档累进方式计算中介机构的基本费和业绩;明确由建设单位支付评审费用的情形

⑹附则,共2条,包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施行日期,原贵府办发〔20222废止日期。

四、涉及范围

所有建安费在20万元及以上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五、执行标准

执行“国家住建部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国家标准(GB/T51095-2015)。

六、新旧办法差异

(一)参考鹰潭市《鹰潭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协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重新划分章节,充实文件内容;

(二)新办法明确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从事贵溪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三)新办法明确适用于与贵溪市财政签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中介机构的管理

(四)新办法明确对部分项目采用随机抽取背靠背模式进行交叉评审;

(五)新办法明确送审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造价师来办理业务,并在受理评审业务两天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合理可行、详细全面的项目评审计划书备案

(六)新办法明确了中介机构有违反十种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取消评审资格,并可将有关情况通报至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新办法明确了于退出和被除名的中介机构,其受托的未审结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收回并重新委托,且不支付评审费。造成被评审单位或者市财政部门较大损失的,由中介机构及其相关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第一次被除名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三年内不得承接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累计两次被除名的中介机构,今后一律不得承接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编审工作

(八)新办法明确了三种情况评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财政不予支付:

(1)预算项目审减率超过10%的

(2)结算项目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审减率超过10%的、结算项目送审金额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审减率超过5%的

(3)预、结算项目评审出具初稿后,因建设单位调整送审资料,影响评审结果的。

 

 

 

联系人:吕荣    13870151888

 

关联文件:贵府办发〔2024〕11号贵溪市财政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读:【图解】贵溪市财政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