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G01071/2024-03173 | 发文机关: 贵溪市政府办 | 文 号: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08-21 |
索 引 号: G01071/2024-03173 |
发文机关: 贵溪市政府办 |
文 号: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08-21 |
【文字解读】《贵溪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安全的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投资成本,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结合省审计及巡查提出问题及我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际情况,重新修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财政部门委托的从事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方面,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
三、主要内容、关键词
本办法共分为七个部分,⑴总则;⑵职责分工;⑶评审的范围和内容;⑷评审的依据和程序;⑸评审的工作要求;⑹评审相关律责任;⑺附则,共计26条办法。
⑴总则,共5条,包括办法的制定依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解释;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与管理部门;评审管理遵循原则;所需评审经费安排。
⑵职责分工,共4条,包括财政部门职责;财政公共服务中心职责;中介机构职责;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⑶评审的范围和内容,共4条,包括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范围;评审标准;评审的内容。
⑷评审的依据和程序,共2条,包括项目评审的依据及评审工作的程序。
⑸评审的工作要求,共7条,包括项目评审的工作要求;预算编制、结算一审中介机构的选择及费用支付主体;预(结)算项目评审需报送材料清单;预(结)算项目评审时间要求;除EPC、PPP等社会资本参与性项目外所有财政投资项目均需“先评审后招投标”;不予结算评审情形;审计结果告知市财政局备案。
⑹评审相关律责任,共3条,包括明确项目业主单位、财政部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
⑺附则,共2条,包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施行日期,原贵府办发〔2021〕18号废止日期。
四、涉及范围
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投资建安费预算、结算金额达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结算评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货物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进行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
五、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鹰潭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六、新旧办法差异
(一)新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公共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职责;
(二)新办法明确“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投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新办法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应当对预、结算送审金额和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新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在预、结算送审时,针对信息价缺项的单项材料价格,必须提供不少于3个厂家(好中差档次不得少于一家)询价单作为预、结算编制价格依据;
信息价缺项单项材料的价格在项目中占比较大且金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建设单位在预、结算送审之前,组织相关部门询价并确定价格纳入预、结算,以免影响后续项目评审及招投标等相关工作;
(五)新办法明确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货物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进行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
(六)新办法明确具有较强的艺术性、观赏性或者涉及知识产权、特殊专利等无形资产、市场个体价格差异较大的(如雕塑、小品、景观石、特殊专利景观灯、软件开发、数字信息化等)采购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评审;
(七)新办法明确所有建安费20万元及以上的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必须委托与财政签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的中介机构进行预算编制、结算一审。预算编制费用、结算一审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付费。
联系人:吕荣 13870151888
关联文件:贵府办发〔2024〕12号贵溪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