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G01071/2024-03152 发文机关: 贵溪市政府办 文      号: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2024-08-27
索  引  号: G01071/2024-03152
发文机关: 贵溪市政府办
文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2024-08-27

贵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的

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2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切实筑牢学校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贯彻落实若干措施。

一、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

学校及其委托的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超市等校内食品经营者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1.强化学校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食品安全工作,并抄送属地党委、政府。校(园)长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任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调度会,听取食品安全管控、排查、整改情况,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月调度”工作。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准确地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学校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机制,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师生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并将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参考。对满意度较低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要督促及时整改。学校应建立完善家长委员会或膳食委员会、学生会代表等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和频次,通过举办师生座谈会、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开放日、家长陪餐、学生帮厨等活动,加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社会参与力度。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2.明确经营服务方主体责任。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承担着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范,建立并执行科学、严谨的食品加工、储存、配送和销售流程,以有效预防食品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发生。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对供餐的食品安全负责,主动接受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严格进货查验,规范加工制作行为,确保食品的烹饪加工、保存条件和保质期、餐食配送的温度和时间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要求。严格落实留样制度,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按规定量留样48小时以上,并做好记录。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开展自检。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向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公开加工制作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操作规程,督促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组织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的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培训,每学期自行开展一次考核,并参加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抽查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考核率应达到100%。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所在学校报告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在学校食堂服务期间,每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动态等级评定须达到良好(B级)以上,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启动应急处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3.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双配备”制度。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学校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同步分别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严格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履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督促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同步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4.明确集中供餐公益性定位。学校食堂作为学校后勤服务的核心,承担着为师生提供营养均衡、价格合理的餐饮服务。学校应坚持集中供餐的公益性定位,落实体现公益性的投入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侵占学生利益。鼓励学校采取自办模式、劳务外包模式开设食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得对外承包经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以及采取校外供餐方式供餐,应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理合法收益和退出条件,落实“零租赁”政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承包费、管理费、“人头费”“托管费”,严禁转包、分包。完善“零租赁”政策惠及学生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健全学校集中供餐成本核算和餐饮定价、调价监督机制,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和餐费监管,保证饭菜卫生安全和营养健康、价格基本稳定,并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不得包而不管、一包了之。学校应通过合理调整菜品份量,为学校师生提供半份、小份等半价、适价服务,减少冻品使用,禁止用剩菜加工食物,在保证学生吃饱吃好的基础上,推进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学校食堂应每月公示大宗物资采购情况、每周食谱及餐价、上月食堂经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5.规范大宗食材采购。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选择相对固定且资质齐全的大宗食材及原料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严格执行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索取进货查验证明文件,确保货、票相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快检室,配备专门检测人员,对大宗食材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公示检测结果。

6.加强风味特色档口管理。学校应保障基本大伙在学生伙食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将大中专(技工)院校食堂风味特色档口作为有益补充,不应超过五分之二;除集中供餐规模较大的中学可开设少量风味特色档口外,其他中小学食堂原则上不开设档口与基本大伙一并纳入学校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统一管理。档口设计布局合理规范,实施严格的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档口应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及设备、设施,禁止在蒸煮或备餐区等食品处理区设置档口。

7.严格引入、退出管理。集中用餐的学校应以招投标方式遴选承包或委托经营方、劳务外包方以及大宗食材供货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工作流程开展招标,依法签订经营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合同期不得超过三年;采取校外配送供餐方式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校外供餐单位名单,学校再按要求从中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原则上合同期不得超过一年。学校需提前一周报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再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结果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经营服务。学校要加强对经营服务方的监督,严格监管食堂卫生环境、食材采购贮存、餐食加工、饭菜质量价格、食品留样、餐饮具清消保洁、供餐服务、投诉处置等关键环节,定期考核评价。学校与经营服务方签订协议时应明确,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或对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

8.提升环境卫生标准。学校食堂选址应与食品经营需求相适应,保持环境清洁。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学校应将病媒生物防制纳入日常管理,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要内容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必备内容。食品处理区应根据食品加工、供应流程合理布局。应设置安防措施可靠的食品库房或贮存设施,对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分设存放区域并设置显著标识,分离或分隔存放。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与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学校食堂应将餐饮具清洗消毒作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内容。餐饮具消毒应以物理消毒为主。鼓励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和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配备洗碗机。鼓励采取快速检测或第三方检测等方式每月验证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效果。食堂装修材料应无毒、无异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地面应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食堂加工就餐场所的建设与卫生要求应当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学校应定期对食堂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9.规范食堂财务管理。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强化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每月应将学校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将结果向全校师生和家长公示、公开。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并由学校和经营服务方根据成本核算确定和调整菜品,在征求膳食委员会意见后公示执行,食堂要对供餐菜品(含价格、主料重量、辅料重量)进行公示。取消教职工食堂,推进师生同餐。

10.强化“互联网+”智慧监管。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实施“明厨亮灶”,安装与其规模、功能布局相适应数量的视频监控设备,对食堂关键控制区域(食材验收及入库出库、贮存保管、加工烹饪、餐食分发、师生就餐,含档口)进行全链条无死角实时视频监控,推广校园食品安全数字化治理。“明厨亮灶”视频应在本校学生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展示,并接入学校安防(中控)系统和相关部门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学校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每日查看监控画面、接收平台告警信息列入“日管控”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应在三天内整改到位,整改结果同步报告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包保干部。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导致同一部位再次发生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和严厉处罚。

11.健全校领导陪餐制度。实施陪餐制度是一种旨在确保食品安全、提升服务质量并增强师生互信的管理措施。在学生食堂醒目位置设立并标识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席,设置陪餐记录本,公布学校、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投诉电话,建立常态化沟通与及时反馈制度,确保师生和家长的诉求得到及时处理。落实学校相关负责人“每个食堂陪、餐餐陪、同餐同品同质同价陪、学生集中用餐时段全程陪”的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计划,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客观评价饭菜,监督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陪餐人员需观察学生的就餐环境、服务态度、餐饮质量等,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对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要确保每餐、每个食堂不少于一名校领导或相关负责人陪同学生就餐。学校应对陪餐情况进行总结,根据反馈情况进行相应的改进措施,并通过校园网站、公告栏等形式公布陪餐安排和结果,增加食堂运营的透明度,让全校师生了解陪餐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12.落实食品安全应急制度。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卫生舆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双报告”制度,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确保快速有效的决策和响应,并基于学校特点和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应急处置方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和实际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发生食品卫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应立即依法依规稳妥处置。学校应建立常态化的日常监管和巡查机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持续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定期对学校食堂的供应链、加工过程、储存条件等关键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风险点。

13.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加强食品安全、反食品浪费、合理膳食等宣传教育,利用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活动,多途径、多形式开展“食育教育”活动。每年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管理水平。坚持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同步推进,倡导减盐、减油、减糖,少用煎、炸等烹调方式,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科学的饮食习惯。

二、进一步明确行业管理责任

教育、人社部门以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学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所属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工作举措,推动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学校实施“明厨亮灶”,将监控视频接入教育系统“互联网+明厨亮灶”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将平台告警信息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并督促学校整改;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14.落实行业管理要求。明确牵头管理内设机构。教育、人社部门以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要明确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科、股室,及时掌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辖区内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建设,完善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条件,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堂日常管理工作制度。

15.落实教育部门责任。教育部门应分层分级指导督促教育系统所属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落实集中用餐陪餐、集中用餐信息公开等制度,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指导、督促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指导学校建立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增强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督促学校在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有关督导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进行部署,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市人社局对江西铜产业高级技工学校的管理,参照教育部门的责任和要求抓好落实。

16.落实卫健部门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件中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工作。协助教育部门指导推进学校环境卫生整治,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防制。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17.落实其他部门责任。按照“管学校必须管食品安全”的要求,其他学校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所属学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指导所属学校(园)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各项要求,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园)开展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加大所属学校(园)食堂改造升级投入。

18.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地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风险交流会商,健全校园食品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教育、人社等主管部门应督促学校及时将学校食堂新建、改建、扩建计划,承包经营企业、供餐企业和大宗食材供应企业信息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学校食堂及其供餐企业和大宗食材供应企业经营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抽检不合格等信用信息通报教育、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将涉及学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的风险监测结果情况和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情况通报市场监管、教育、公安部门,提高应对处置效率。公安机关要广泛摸排线索,及时受理并立案侦办涉嫌犯罪的校园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校园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三、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严禁以口头告知、口头警告代替执法程序或工作流程。

19.加强事前监管。承包或受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单位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餐饮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严格许可准入管理,强化经营服务学校食堂许可管理,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布局、清洗消毒、环境卫生等项目审查和现场核查。

20.加强事中监管。实施供校食材全流程信息化追溯。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食材的进货渠道和质量、食品留样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校长、食品安全副校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知识抽查考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试成绩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包保干部;每学期会同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不少于一次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实行“动态跟踪、闭环销号”;加大对学校食品安全抽检频次,每年完成一次所有学校全覆盖抽检,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要依法严格开展核查处置。

21.加强事后监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每学期至少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包保干部通报一次涉及其所属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检、日常检查、案件查办情况。建立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时将有关信息归集至信用中国(江西)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列尽列”。充分运用“赣溯源”和“鹰潭市智慧市场监管平台”,完善学校食堂和食堂经营服务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并根据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存在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22.推进“行刑”“行纪”衔接。学校未履行本措施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教育、人社部门以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学校和经营服务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存在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立案处理,发现学校食品安全涉嫌犯罪、违纪线索,除通报学校主管部门外,应按照“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要求,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违纪的立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公安部门应及时将行政执法移送的案件查处情况和工作中掌握的校园食品安全漏洞隐患通报相关部门,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四、进一步推动属地管理责任

县、乡级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3.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自觉履行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法依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辖区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需停业整改、解除合同时,属地政府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学校保障应急供餐。校园食品安全纳入对属地政府食品安全评议年度考核内容。

24.落实落细包保责任。县、乡级领导干部和村(社区)干部按照层级对应包保学校食品安全。包保干部要按照任务清单履职,开展实地督导,对开学季等重点时段加大督导频次,发现问题督促食堂立行立改,并及时通报属地监管部门,形成工作闭环。督促学校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及时整改监管部门、主管部门通报的抽检不合格信息等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帮助协调解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靠前指挥、现场办公。包保责任不替代部门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关于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视频解读:【视频解读】《关于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图片解读:【图解】《关于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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