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G01056/2025-11895 | 发文机关: 贵溪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赣交规字〔2025〕12号 |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2025-11-28 |
| 索 引 号: G01056/2025-11895 |
| 发文机关: 贵溪市交通运输局 |
| 文 号: 赣交规字〔2025〕12号 |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 成文日期: 2025-11-28 |
【转载】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交规字〔2025〕12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中心,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综合交通中心、省交通运输执法局,省交通投资集团、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江西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范围内涉路工程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西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路工程,是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七种类型的涉路施工活动。
第三条 按照对高速公路质量、安全、通行及运营的影响程度,将涉路工程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Ⅰ类涉路工程:指对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结构安全或运营管理有较大影响的涉路施工项目。包含但不限于:
1.占用、明挖高速公路用地导致高速公路线位调整或临时改道的工程;
2.改变高速公路主体结构,如路基改桥涵、桥梁改造加固或拼宽等工程;
3.以桥梁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铁路、市政道路、公路等工程;
4.以隧道方式下穿高速公路的铁路、公路、市政道路、综合管廊、水利、油气、电力、通信等工程;
5.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铁路、铺设500kV及以上电缆、设计压力大于4MPa的输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2.5MPa的输液管道、套管管径大于1m的管道等工程;
6.其他技术复杂、风险较高的工程。
(二)Ⅱ类涉路工程:指对高速公路通行和运营安全有一定影响,但风险可控的涉路施工项目。包含但不限于:
1.需要占用、明挖高速公路用地的工程;
2.穿越高速公路修建道路,穿(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渡槽,架设电力电缆、通讯管线等工程;
3.其他穿(跨)越或与高速公路并行的输气、输液等管道工程;
4.其他除Ⅰ类和Ⅲ类以外的工程。
(三)Ⅲ类涉路工程:指经现场核查可判定对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基本无影响的涉路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下穿高速公路桥梁的道路路基边缘距桥墩(台)5米以上且净空满足要求的工程;填挖高度1米以内且桥墩(台)不受侧向力影响的工程;
2.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公路用地范围外埋设低压电缆等设施,或利用高速公路的桥涵、隧道内非开挖铺设低压电缆等设施;
3.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经规划的非公路标志。
第四条 涉路工程管理包括方案评审、许可办理、过程监管、验收归档等四个阶段。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具体辅助全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安全评价报告等审查和涉路工程审批工作,对全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已运营(含试运营)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改扩建高速公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涉路工程设施应当考虑高速公路改(扩)建需要,原则上应按不小于双向八车道拓宽要求预留高速公路的建筑限界。
第八条 涉路工程施工期间,应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原则上需保证既有车道数供车辆通行。
第九条 涉路工程设施必须满足安全保护距离要求,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营、养护等需要。安全保护距离必须同时满足公路工程及涉路工程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涉路工程设施应当保证其在施工、维护等作业时的机械、设备、工作平台以及各种构件等不得侵入高速公路建筑限界。
第十一条 涉路工程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交通保障措施应科学、规范。除保障公路安全运行开展的应急工程外,尽量避免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进行影响通行的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穿(跨)越式涉路工程宜选在双方线形顺直的地段,或平、纵线形技术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地段。不宜在下列范围内跨越。
(一)互通(含枢纽互通)范围(已四改八高速除外);
(二)收费广场、管理和养护站房和庭院;
(三)服务区范围(含加减速车道);
(四)隧道洞外100米之内。
第十三条 跨越四车道高速公路修建的桥梁、渡槽宜一孔跨过,即不在高速公路上设置中墩,降低对既有高速公路交通的影响。
第十四条 铁路跨越高速公路应采用无碴轨道或在铁路桥外侧设置挡碴墙,并设置防护网,人行检修通道外侧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第十五条 跨越高速公路的工程设施,其排水系统必须进行独立设计和建设,形成自成体系的收集、输送和排放系统,确保排水通畅,不得直接排至运营高速公路路面。
第十六条 新建或改建石油天燃气管道需要穿(跨)越高速公路的,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36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涉路工程涉及高速公路改建的施工图应由具有相应公路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第十八条 涉路施工活动应在申请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前完成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价。涉路施工安全评价应参照交通运输部《涉路施工安全评价技术规范》(JTG/T 4520-2025)规定执行。Ⅰ、Ⅱ类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特长隧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Ⅲ类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报告可由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九条 申请高速公路涉路工程施工主体为涉路工程建设单位。Ⅰ类涉路工程按设计方案评审、施工方案评审和涉路施工许可三个阶段办理;Ⅱ、Ⅲ类涉路工程按方案评审(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和涉路施工许可两个阶段办理。
第二十条 I类涉路工程办理流程:
设计方案审查。由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初审。省交通运输执法局书面征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意见后,组织相应涉路工程建设单位、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专家等召开评审会,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初审意见书,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初审意见向涉路工程建设单位书面回复意见。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涉路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申请书;
2.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应明确涉路工程设施与高速公路关系,如交叉点、交叉方案、交角、净空等主要技术指标);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其它相关资料。
(二)施工方案审查。由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向省交通运输执法局提交申请。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书面征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意见后,组织涉路工程建设单位、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专家等现场勘验并召开评审会,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资料齐全后向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出具现场勘验报告和审查意见。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涉路工程施工方案评审申请书;
2.涉路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3.涉路工程施工图纸(应包含主体工程技术方案、交通组织及安全保障方案、临时工程及防护措施及施工后恢复工程图纸、高速公路既有地下管线图纸);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应包含涉路工程施工及竣工后对高速公路安全和运营产生影响、需要封道或者封闭交通进行涉路工程施工的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5.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及施工完成后的高速公路恢复方案。
(三)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在江西政务服务网提出涉路施工许可申请。省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相关材料。许可申请受理后流转至省交通运输执法局,省交通运输执法局组织所属支队审核并上传现场勘验笔录,提出许可办理意见并上传省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窗口根据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许可办理意见办理行政许可,并将行政许可证件流转至省政务服务中心通用综合窗口予以送达申请人。
涉路施工许可申请,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一条 Ⅱ类涉路工程办理流程:
(一)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审查。由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向省交通运输执法局所属支队提交申请,所属支队书面征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意见后,组织涉路工程建设单位、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专家等现场勘验并召开评审会,所属支队在资料齐全后向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出具现场勘验报告和审查意见。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评审申请书;
2.涉路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3.涉路工程施工图纸(应包含高速公路既有地下管线图纸);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应包含涉路工程施工及竣工后对高速公路安全和运营产生影响、需要封道或者封闭交通进行涉路工程施工的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5.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及施工完成后的高速公路恢复方案;
6.其它相关资料。
(二)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涉路施工许可办理同I类。
第二十二条 Ⅲ类涉路工程办理流程:
(一)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审查。由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向省交通运输执法局所属支队提交申请,所属支队征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意见,组织涉路工程建设单位、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等现场勘验,原则上可不召开评审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组织召开;所属支队在资料齐全后向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出具现场勘验报告和审查意见。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同Ⅱ类。
(二)涉路施工许可办理。涉路施工许可办理同I类。
第二十三条 涉路施工存在以下情形影响交通安全的,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邀请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施工方案审查。
(一)涉路工程设施为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液体、气体管道的;
(二)涉路工程施工活动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
(三)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涉路工程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联合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由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施工图设计的涉路工程可不办理设计方案审查。
第四章 过程监管
第二十六条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省交通运输执法局所属支队报告开工时间。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作业,落实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安全。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涉路施工活动危及公路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上报负责涉路施工监督管理单位(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高速运营管理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清原因并及时处理。经涉路施工监督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涉路施工未按照许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实施,以及涉路施工危及公路安全,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涉路施工的,应立即报告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危及公路安全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发现未经许可开展涉路施工活动或未按许可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方案实施的,应立即告知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情况属实的由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加强涉路工程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做好涉路施工监督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保障公路设施安全。
涉路施工期间,跨(穿)越公路(含桥下空间)、占用公路路面、易燃易爆管线埋设的涉路许可事项,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许可检查每月不得少于4次。其他涉路许可事项,许可检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许可有效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涉路许可事项,许可检查不得少于1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涉路施工未按照许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实施,以及涉路施工危及公路安全,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涉路施工活动的,应立即责令停工,及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按便民高效原则建立明确的许可现场勘验、监管、验收等工作机制,确保许可现场勘验、监管、验收等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条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许可的施工图设计、施工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 涉路施工应当在许可的施工期限内完成,不能完成的,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政务服务网提出涉路施工延期许可申请。省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延期许可申请后流转至省交通运输执法局,省交通运输执法局所属支队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是否准予延期许可的意见,省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按程序办理。逾期未办理或延期被驳回的,施工期届满以后应立即恢复高速公路各项设施设备的完整完好,确保安全和畅通。涉路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
第五章 完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涉路工程施工完毕后,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省交通运输执法局所属支队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收到完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4日内组织涉路工程建设单位、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及相关单位按照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应邀请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涉路施工申请人应当予以改正。涉路工程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验收时,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涉路工程设施管理人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加强涉路施工档案管理。涉路施工档案包括许可阶段档案和监管验收阶段档案。许可阶段档案由系统自动归集,监管验收阶段档案包括涉路施工检查表、责令改正通知书(若有)、涉路施工验收表等。
第六章 路产路权维护
第三十五条 涉路施工、运营造成高速公路损坏、过往车辆损坏或者危及结构稳定、运行安全的,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现行标准承担修复、加固或改建等责任。
第三十六条 涉路工程施工期间需要占用、挖掘运营高速公路或其附属设施的应获得涉路施工许可。开工前建设单位与既有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签订协议时,应包括法律法规要求的以下内容:
(一)占用、挖掘或者使公路改线后,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应当恢复的技术标准;
(二)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经济补偿;
(三)高速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对公路实施改(扩)建、养护维修、应急抢险等公共利益活动,涉路工程建设单位配合涉路设施迁改应尽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路工程建设完工后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高速公路改建或者新增高速公路设施形成的路产归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所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养护工程作业等其他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工程施工审批,按照省级及以上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包括:
(一)对高速公路通信、监控、通风、照明、消防、收费、供配电设施、健康监测系统等进行增设、维修或更新;
(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服务等的房屋、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扩建或增设;
(三)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工程,为提升公路服务功能局部拓宽道路、桥梁、匝道、收费广场等。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本办法与省交通运输厅原有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交规字〔20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