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发布日期: 2025年 02月 20号 11: 35
一、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采伐林木的林权证或者其他可证明林木权属的材料;2.林权所有者关于办理林木采伐的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等项内容;;林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及家庭住址;3.提交有关采伐林木伐区调查设计材料;4.涉及松木采伐的,还需提供自然灾害股的关于松木采伐的监管意见或方案、林木采伐者的承诺书、和相关企业签订的松木购销合同;5.推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对采伐集体人工商品林木采伐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的,由林业工作服务站执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事项,实行即审即批。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办理流程
1.林权所有者或委托人提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供主要包括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等项内容的采伐林木书面申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电话号码、家庭住址、林权等有关证明材料、林木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林业工作服务站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于当日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详细说明或引领到相关部门;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4.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