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G01071/2025-05467 发文机关: 贵溪市政府办 文      号: 贵府办发〔2025〕4号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5-04-15
索  引  号: G01071/2025-05467
发文机关: 贵溪市政府办
文      号: 贵府办发〔2025〕4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5-04-15

【有效文件】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溪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贵溪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通  知

 

贵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湖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垦殖、园艺)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贵溪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5日

贵溪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文化旅游综合竞争力,形成特色鲜明、业态多样、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一、扶持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1.注重实效原则。资金主要用于文化旅游品牌创建扶持奖励、文化旅游市场宣传促销等。

2.规范运作原则。要严格管理扶持资金的使用,完善审批、支付程序,强化各个环节监督,要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3.跟踪问效原则。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扶持奖励资金总额及对象

1.扶持奖励总额:由市财政设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基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每年具体扶持奖励金额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

2.扶持奖励对象:文旅部门、各乡(镇、街道、场)以及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文化旅游经营主体及文艺创作主体等。

三、扶持奖励内容

(一)文旅品牌创建扶持

1.对新获评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20万元、5万元。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按评定奖励资金的20%给予复评奖励;

2.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20万元;

3.对新获评的“风景独好”旅游名县、旅游名景区、旅游名镇(村),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4.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5.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6.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7.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聚集区,分别一次性奖励 30万元、15万元;

8.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9.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 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10.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11.对新获评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江西省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12.对新获评的省5A、省4A、省3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13.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14.对新获评的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5.对新获评的甲级、乙级、丙级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20 万元、15万元、10万元;

16.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17.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18.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19.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导游员,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对在省、市相关部门举办的讲解员大赛中获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0.2万元;

20.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

21.对规模以上文化、旅游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20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22.鼓励支持企业研发具有贵溪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文化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土特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鹰潭市级奖励的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铜奖3万、银奖4万、金奖5万)奖励、3万元(铜奖1万、银奖2万、金奖3万)、1万元(铜奖5千、银奖8千、金奖1万);

23.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贵溪鹰潭市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贵溪鹰潭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3万。对新列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文物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4.对新获评的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公共文化场所,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5万。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按评定奖励资金的20%给予复评奖励;

25.对新申报获批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且实际展览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的,给予5万元/年补贴;展览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给予10万元/年补贴;

26.对本办法下发后新出台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旅游品牌视其影响力参照同级别、同类型品牌予以一次性奖励。

(二)文艺精品创作扶持

1.以贵溪文化元素为创作题材,新创作的以宣传推介贵溪文化历史为目的,独立出版、自行出资的小说及其他形式的文艺作品集、系列丛书(含古籍整理)等,给予1万元奖励。

(三)宣传促销扶持

1.凡旅行社组织鹰潭市外团队游览我市3个景区(点)以上,全年达到1000人以上的给予奖励。年度组织鹰潭市外游客量在1000-1999人的,每人奖励10元;接待量2000-2999人的,每人奖励15元;接待3000人以上的,每人奖励20元。

2.对经批准的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按其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活动补助不超过10万元;视旅游节庆活动的影响力,再给予一定资金的奖励。

3.每年安排文旅产品开发、文创产品制作、城市形象宣传、文旅宣传品制作、宣传设施购置等专项内容经费30万元。

4.每年安排举办各类宣传推广活动、举办或参加旅游推介会、参展等专项活动经费60万元。

5.每年安排过境欢迎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建设运营、抖音小红书新媒体营销、达人合作广告投放等专项工作经费60万元。

(四)用地政策扶持

1.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优先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点,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优先保障省、鹰潭市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土地供应。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可将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合规要求纳入土地招拍挂方案。鼓励企业依法利用空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古建筑、老建筑、荒山、荒坡、荒滩等存量资源开发文化旅游项目。

四、资金申报审批、使用及监督管理

1.市文广旅局是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

2.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扶持奖励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在次年1月底前向市文广旅局提出上年度奖励扶持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申报凭证资料;逾期不报的,视作自动放弃。符合条件的,由市文广旅局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在一定时间内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3.市文广旅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复的意见向申报对象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并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扶持奖励资金。拨付过程中市文广旅局可根据业主单位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等方面酌情对资金数额予以调整。

4.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申请任何项目资金扶持奖励。

5.扶持奖励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凡弄虚作假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并由主管部门取消今后申请扶持奖励资金资格。

6.项目单位要在项目期限截止后,及时向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报告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相关问题和建议。

7.市文广旅局负责对扶持奖励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协调解决。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文广旅局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等。

五、附则

1.本奖励办法由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溪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贵府办发〔2021〕25号)同时废止。如与其他扶持奖励政策办法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溪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贵溪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图解】贵溪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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