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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01060/2026-00640 发文机关: 贵溪市财政局 文      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6-02-25
索  引  号: G01060/2026-00640
发文机关: 贵溪市财政局
文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6-02-25

【省级文件】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社会发展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18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西省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此处盖章)

                2026225

 

 

 

 

 

 

 

 

 


附件

 

江西省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18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学前教育扩优提质。

1.支持地方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2.支持地方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3.支持地方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4.支持地方巩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的资助制度。资助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接受学前教育。

(二)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免除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育教育费水平给予相应减免。

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对省属幼儿园的支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五条 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提出扩优提质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并对资金的使用、项目执行及效益实现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核定各设区市免保育教育费补助标准,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提供、资金分配下达、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职责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公式为:某设区市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扩优提质补助资金+免保育教育费中央补助资金。

(一)扩优提质补助资金。

1.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资金按照基础因素和管理因素进行分配。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90%)主要考虑3-5周岁人口数、公办园和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市县投入等因素,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和实际工作予以调整。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管理因素(权重10%)主要考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学前教育重点工作推进因素。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各设区市工作进展资金使用效益、各类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按规定使用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进行适当调节。

计算公式为:某设区市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资金=(该设区市基础因素/Σ各设区市基础因素×权重+该设区市管理因素/Σ各设区市管理因素× 权重)×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资金总额×相关调节系数。

2.“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补助资金。根据有关县区新设立巡回支教点数、巡回支教志愿者在岗人数和相应的补助标准进行分配。

3.学前教育资助补助资金。按照各设区市脱贫家庭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儿童人数、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数等因素进行分配。在此基础上,按规定使用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二)免保育教育费中央补助资金。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根据核定的我省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标准、在园儿童人数及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核定中央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参考各设区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逐市确定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中央与我省财政分担比例,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即中央与我省按照6:4分担(西部政策延伸县按8:2分担)。

计算公式为:某设区市免保育教育费中央补助资金=该区市符合条件的在园儿童人数×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标准×央财政分担比例

第七条 各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以及监管局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设区市工作目标,以及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财政厅在收到中央预算文件(含提前下达及正式下达后,会同省教育厅30日内合理分配下达至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或本级相关单位,并抄送财政部江西监管局。

第九条 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扩优提质补助资金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要足额承担应由本级负担的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级教育部门要指导幼儿园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确保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按照《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